【以案为例】《民法典》确立“违约方有解除权”,会助长社会诚信缺失
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,《民法典(草案)》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,通过后将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中国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。
民法,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,跟每个人的生活、经营,息息相关。在最新公布的《民法典(草案)》合同编里,对比此前的法律规定和公布的草稿内容,新增加了一款——第580条第2款,如下图所示里,被业界称为赋予了合同违约方的解除权。可以说,颠覆了此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理解。
48.【违约方起诉解除】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。但是,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,双方形成合同僵局,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,有时对双方都不利。在此前提下,符合下列条件,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:(1)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;(2)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,对其显失公平;(3)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,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。
对比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到,最高法院的《会议纪要》明确了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,只要通知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在不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下,才有合同的解除权,此条件要绝对严格于《民法典》草案中的“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”等三个之一满足就行的条件。
可能大家不太理解增加此条款将产生的严重后果,法萌君就以具体真实案例加以说明。说明以前,讲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,那就是,市场上的绝大数民事合同中,合同双方的法律力量、市场地位,是不平等的。这是任何法律关系、法律纠纷产生的社会现实基础,离开这个基础,谈什么平等、诚信,都是空中楼阁。
比方说,消费者在跟处于市场上少数几个企业垄断性经营地位,如水电气暖、通信网络电视等业务时,再如签订劳动合同、购房合同、物业合同、保险合同等日常必需业务时,消费者一方通常是单打独斗愿者上钩,对方则是财大气粗法律资源充沛,面对的都是对方提供的动辄上万字的格式合同,可供选择的结果只有两个,要么签字要么不签字,对于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。(更广阔的的空间,包括股权投资、招投标合同等等,道理也基本相通,此处以消费者代指。)
有人会说,消费者有选择换一家经营者的权利,可惜的是,换一家会发现,面对的合同条款你也没有改变的权利,就像先哲说过的,工人有选择工厂的权利,但没有选择被剥削的权利。这就是法萌君说的合同地位的不平等。为了避免强势一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格式条款欺压另一方,法律上规定了显示公平、单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,但魔高一尺,合同强势方往往拟定好了责任承担的违约条款,而且是法院支持的。
下面就以真实的案例,讲讲《民法典》此条款成行后会产生的灾难性后果。
某小区200多户的购房者,在查验了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件,交付了上百万元的购房款,办理了入住装修手续后,发现开发商由于私改建设许可,配套设施不完善,所建的小区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房产证条件,自己今后入住的楼房成了烂尾楼、无证房。这可是关系很多人“一辈子一套房”的大事。
按照此前的法律规定,业主有两个选择,一是要求开放商整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,继续履行办证手续;二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。现实是,由于长期以来房地产处于卖方市场,具体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地位不平等,购房者交了房款后对开放商再无约束力,《购房合同》往往约定的都是象征性的违约金,如不论违约期限、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,甚至还有万分之一的。一旦成诉,购房者即使主张调高这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违约金标准,很多法院都是不支持的。如下两图所示,皆来自真实合同和法院判决书。
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,违约方是不能以支付了违约金的方式,拒不履行合同的。也就是说,尽管很多法院不支持购房者调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,但购房者理论上,还是可以继续要求开发商对涉案的房屋、小区进行整改完善,以期今后达到法律规定的办证条件的。
但是,一旦《民法典》合同编规定的第580条第2款表决通过成为正式法条的话,开发商依据上面的规定,就可以以支付《购房合同》约定的千分之一、万分之一违约金的方式,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、履行费用过高等理由,要求法院终止与购房者之间购房合同关系。合同终止,意味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,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,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。购房者支付了上百万的购房款,在获得了数千、数百元的违约金后,获得了一套永远办不出房产证的房屋,开发商再无责任。
以上述案例类推,此条款通过成为法律的话,可以预见,今后的仲裁诉讼阶段,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合同违约方抗辩理由的标配,甚至会成为违约方主动起诉的诉讼请求。
市场经济,资本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。此条款成为法律,合同强势一方必将利用规则和合同签订时的地位不平等,在合同中约定自己承担较少的违约责任,为自己以后合同履行不力留下“后门”,让守约方维权状告无门,最终,会导致社会诚信原则的缺失,带坏了社会风气。
法萌君法理水平不够,真的不明白立法的专家是基于何种法律价值考量修改增加此法条,是否考虑到了法律实施之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,但愿,有人重视此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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